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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强化标签真实性保护消费者利益

中国企业报道  2013-11-08 11:28:27 阅读:

  从2005年10月1日起,生产厂家不能只标示防腐剂、甜味剂等,必须标明苯甲酸钠、糖精等具体的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批准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进一步强化了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不允许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而欺骗消费者。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和“饮料”,标签上必须使用同一字号。

  新标准同时规定,较长时间贮存不易变质的包装食品,如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盐、固态糖等,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据介绍,两项标准发布前均按有关规定向WTO各成员国进行了通报,有关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并提出了评议意见,我国在修订这两个标准时充分考虑了WTO各成员国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说,考虑到广大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状况,标准发布后留有一年半的实施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