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我们是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准备实施职工持股方案,成立了职工持股会,制定了职工持股会章程,明确了对职工持股会要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为职工发持股证明。请问这样做符合有关规定吗?
北京市元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汉军在答记者问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实施职工持股方案还是一项试点工作,因为涉及到企业所有权的变更、国有资产的保值、职工的承受能力等诸多问题。如果搞得好可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一旦搞不好会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和职工的利益。目前企业职工持股会不具有法人地位,是不能进行社团登记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25号:“关于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会登记问题,仍应严格按照1994年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外经贸部、国家体委《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企业试点暂行办法》(国函〔1994〕54号)的规定执行,进行试点。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设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不必作专门的登记。”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登记为社团法人,才能代表职工实现股权利益。职工持股会属于工会的内部组织,理事长不能给职工发持股证明。在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持股会实施股东权益,实行的是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在股东分配时,由工会代表职工持股会完成,第二次股权分配才是职工在持股会中实现。
如果发生纠纷,职工可以找工会解决,工会代表职工持股会找企业解决。企业对工会职工持股会中职工投入的资本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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