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7月26日22时许,张某在与其父张某某电话通话中产生幻觉,以为有人在辱骂、加害其父,于是挂断电话携带匕首赶至浦市镇电影院附近夜宵店。张某与杨某打招呼,听见杨某回应后,以为就是电话中听到辱骂其父的人,遂用匕首朝被害人杨某胸口刺了一刀,欲继续伤害时,被吃宵夜的人及随后赶来的张某某制止。经鉴定,杨某伤势构成轻伤。8月14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作出对被申请人张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经泸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泸溪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被申请人张某被申请强制医疗一案做出决定,决定对张某实施强制医疗。据了解,此案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泸溪县首起强制医疗案件。
法官介绍说,强制医疗案件可防止被申请人“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此外,刑事诉讼法设置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并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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