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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排污标准升级

中国企业报道  2013-10-16 09:39:25 阅读:
核心提示:为控制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国空气质量和控制酸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为控制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国空气质量和控制酸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3 )。新标准兼顾电力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分三个时段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提出了到2007年和2013年火电厂应执行的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限值,有利于火电厂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格局不会改变,煤炭消耗量将持续增长。我国发电装机容量中火电装机容量占74%以上,火电机组又以燃煤机组为主,电力行业是燃煤大户。在“十五”乃至更长的一个时期内,电源结构方面将继续维持燃煤机组为主的基本格局。

  与此同时,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很大,如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高达1995万吨,超过环境容量的60%以上,而火电厂等燃煤企业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控制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如限产关停高硫煤矿,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大力发展清洁发电技术,逐步降低发电煤耗;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在高硫煤使用、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地区和城市附近建设了一批脱硫项目;关停了一部分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合理布局电厂,实施“西电东送”战略等。2012年,我国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800万吨左右,烟尘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300万吨和500万吨左右,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未来十几年,我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预计到2020年经济总量将在2000年的基础上翻两番。经济发展必然带动电力需求的增长,虽然目前我国发电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均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发电装机容量仅有0.25千瓦,人均发电量只有1078千瓦时,均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当前,我国电力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量大幅度增长,电力建设必将加快速度,预计到2020年,全国总装机容量将达9—10亿千瓦。

  为在适应电力行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对1996年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进行修订。新标准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即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1时段排放控制要求;1997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月1日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2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与原有标准相比,新标准明确了我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目标。以二氧化硫为例,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研究表明,从长远来看,我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应控制在1200万吨/年,其中电力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应控制在550万吨/年以下,在对新老机组制定排放限值时充分考虑了长远控制目标。

  更重要的是,新标准对现有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第1时段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放没有规定每台机组必须达到的浓度限值,而是要求全厂第1时段火电机组平均达到排放限值即可,这样做的优点是允许火电厂对全厂第1时段的机组综合考虑,选择多种灵活的方法达标,使火电厂拥有较大的自主权,有利于促进火电厂选择那些剩余使用寿命长、单机容量大、具有脱硫场地的机组上脱硫效率高的装置,从而增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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