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今已收到不错的效果。
缺陷汽车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采用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过程。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按照规定,汽车消费者(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建议。另一方面,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或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规定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这项制度有效实施。
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暨召回制度,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有效地消除各类产品因系统性缺陷所带来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我国更全面地参与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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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支煤海劲旅,在世纪腾飞路上,他们万里扬帆、风雨兼程;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这支丹心相映、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