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在国际劳工组织和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研讨会”上,与会代表指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适时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
在研讨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司长刘旭发表了三点意见:
一、中国不需要等到已经彻底在社会上消灭了任何就业和职业歧视才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
二、产生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原因非常复杂。一个国家能不能批准第111号公约,关键要看法律制度上有没有与公约相违背的地方。在这次研讨会及过去几年来与国际劳工组织就公约方面的合作中,我们没有找到中国的法律与公约不一致的地方,在法律上没有找到这样的条文。找到的是实际生活中存在歧视的现象,找到的是个别的企业行为、个别地方的政策、个别部门的法规与公约相违背的地方,但这并不是中国的国家法律。正因为在社会上存在着歧视现象和造成歧视的原因,说明我们应该批准公约。批准公约后将更有利于唤起我国全社会对公约精神的认识,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现象及歧视的认识,有利于企业的雇主、各地、各级的行政部门把他们的政策法规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同国际劳工公约的要求一致起来。
三、批准这个公约相对比较容易,而批准公约之后实施公约的条款,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应该说中国在全社会消除歧视方面,还有很繁重的任务要做。因此,中国跟国际劳工局在消除歧视公约方面的合作还没有结束。我们与国际劳工局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出席会议的国际劳工局官员LeeSwepston先生表示,第111号公约的批准并不表示国际劳工组织在中国合作活动的结束。我们期待着未来的长期合作。
“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研讨会”被视为自1999年以来我国就第111号公约与国际劳工组织所开展的合作活动的最后总结会议。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以及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全国妇联的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约30人出席了会议。与会代表认为,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11号立约理念与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施政方针基本一致。批准该公约有利于建立我国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推动形成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促进我国形成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有利于中国融入全球化的经济体系。据悉,此次会议所做出的结论和报告将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并进入相关法律程序。
【背 景】
促进就业和职业平等、反对歧视是体现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体现了在劳工相关的领域实现平等、尊严等基本人权的原则,被列为国际劳工组织重要的核心公约之一。截止目前,国际劳工组织的177个会员国中已有159个国家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
我国政府一贯致力于促进就业和职业平等。于1990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平等的核心公约之一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并于1999年与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开始关于第111号公约的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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