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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中国企业报道  2013-10-11 16:21:41 阅读:
核心提示:“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彭镇秋在“两会”期间见到记者时非常希望能借助本媒体向企业特别是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呼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彭镇秋在“两会”期间见到记者时非常希望能借助本媒体向企业特别是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呼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彭镇秋说,“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报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近几年来,全国部分地区由于组织人事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携手努力,共同探索建立起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在部分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中试行,切实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据了解,为了推动这项改革举措的普遍推广,有的地方政府与总工会联合发文,要求实行工资自主决定分配和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目前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已经实行了经营者年薪制的分配方式,但真正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却为数不多。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职工工资有的几年没有增加,有的还不能及时足额发放,但经营者的年薪水平却每年都在提高,由此,职工意见很大,有的消极怠工,有的因劳动争议群体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彭镇秋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之所以在部分国有企业未得到及时建立,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发生偏差。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存在滞后问题也影响了工作的推进。在《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企业的用工和分配有了很大的自主权。国家只颁布劳动基本标准,如最低工资、最低工作时间、最低劳动条件等,在劳动基准之上的部分,政府不再做强制性、具体性的规定,留出了很大的空间,为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条件。但是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较多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片面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把降低劳动成本作为增加企业最快、最有效的手段,企业利润指标的实现使经营者增加年薪有了保证,但却使职工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理顺事关广大企业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分配关系,彭镇秋提出了以下两点建议:

  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与总工会联合下发有关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要把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与否作为确定经营者年薪的一个重要考核标准。此外,要加强对此类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探索运用“三方协商机制”来带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开展和提高协商的质量。

  二、加快协调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立法。希望国家的集体合同立法工作能加快步伐,尽早出台,并建议在国家有关协调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法》的制定中,应充分考虑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问题,如: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具体处理问题;工资协商的职工方代表有关权益的保护问题;进一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问题等。由此,在集体合同有关法律规定的规范下,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首先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进而在全国所有的企业与事业单位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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