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桓台县索镇镇政府在淄博耿桥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次改制”中,严重侵犯该企业干部职工和股东合法权益的错误做法最近得到进一步纠正,并引起山东省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注。
据介绍,耿桥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01年以来经营状况良好,2003年其董事长耿庆桢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耿桥建工总股权2037.79万股,其当地索镇镇政府在耿桥建工持有的集体股仅为200万股,占总股权不到10%。在该企业的“二次改制”中,如果索镇镇政府按照中共桓台县委颁布的《桓发(2003)30号》文件规定,不走样地执行该文件精神,从企业中退出国有(集体)股还企业自主权,本来可以顺利完成该企业“二次改制”。而索镇镇政府却采取了命令式的“包办”做法,不顾县委相关文件要求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在原持股权的基础上,又仓促地在该企业内部收购203万股,总共403万集体股,连同企业价值上千万元的设备资产及近千万元工程债权一并“零价转让”。并在股东大会上宣布解散耿桥建工董事会和监事会,调离任期未满的董事长。另据了解,镇政府还有官员在那家接收耿桥建工的企业中兼任了董事、监事之职,并把这种错误做法称之为“关心企业”、“扶上马再送一程”。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使按索镇镇政府持有403万集体股来计算,也只占耿桥建工总股权的不到20%,根本不是控股股东,无权包揽股份制企业的改制,其做法完全有悖《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索镇镇政府虽然持有耿桥建工20%左右的集体股权,但无权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更不能主持股东大会和解除任期内的董事长职务。一位法律副教授更加尖锐地指出,政府官员的策划参与和在企业内兼职,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更大。股东们说:“我们的利益就这样被包办和出卖了。”在我们大力倡导“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今天,耿桥建工所发生的事情已经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前不久,山东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此情况做出批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下发了《督察办理通知》。同时,山东省工商部门经认真查实后,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鲁工商企限字2004第2001号)并决定依法撤销变更登记内容。据悉,3月2日,索镇党委有关领导宣布承认耿桥建工原董事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但有关当事方逾期仍未按《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前往办理企业撤销变更登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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