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前对所谓民企“原罪”的理解,第一种是较为宽泛的概念,理念层面的探讨,如雇佣劳动中的剥削问题。但这层含意并非现在人们最关心的,因为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已将这个“原罪”赦免了。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企业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家已经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这里面不但有“原罪”,也有现行罪。
第二种所谓“原罪”是民企(或其他企业)第一桶金的问题。第一桶金是怎么得来的?这里面的情况就比较复杂。
一种情况是违背了当时的法律法规,但是当时的法律不尽合理;还有一种情况是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都是违法的。这种情况还要再细分,一种是第一桶金是犯罪,第二桶就不是了,或后面的大多不是了,这里面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再一种就是后面挖的几桶金还没洗干净,惴惴不安。还有一些人是弃官从商,第一桶金是以权力谋得,但现在是真正在干企业。
第三种“原罪”不论过去还是现在,从理论到法律都还界定不清(或还有很大争议)。如一些民营企业“戴红帽子”引起的产权纠纷、一些企业的融资行为等等。
第四种是所谓被动获得的“原罪”。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健全,行政干预权力大,一些企业若从事某些行业或领域的经营,获得某些资源,只有靠寻租的手段才能进行。如土地批租转让,早期的倒卖外贸进出口批文,一段时期的银行贷款等等。
第五种是现在并非明显犯罪,但政策走向如发生变化则可能成为“原罪”。如现在进行的大规模国企产权改革,各种方式都有,什么一元钱收购、MBO、承债划转、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假破产等等,很多都是中央并未明确允许,但地方政府已在试行。其中合理不合理的都有,标准很难确定。如果政策紧一紧,无罪可能成为有罪,如果政策松一松,有罪也可能成无罪。
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进行了20多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当然也积累了一些问题。现在出现了这种讨论,就是一些企业家(或称富人)希望对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也是一种必然的现象。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党中央曾通过一个《关于若干重大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建国以来的若干重大历史问题下了明确合理的结论。现在人们很少提到此决议,但在当时这个决议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它使全党甚至全国人民放下了历史的包袱,全心身地轻装投入到波澜壮阔的经济建设中,所以中国才能取得今天这样的经济奇迹。如果我们能正确引导这场有关“原罪”的讨论,不但能使相当一部分企业家放下包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而且会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朝着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向发展,使我们的法制建设更为公平合理。
当然,所谓“原罪”只是一种说法,讨论时怎么说都行,但从法律角度讲“罪”与“非罪”是不能有半点含糊的。界定得好,兴利除弊;界定不好,积弊更深,积重难返,贻害无穷。所以,深入探讨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我们现实经济的复杂性,分清目标和手段,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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