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后,在进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指南等技术文件审查项目选址,避让城市上风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及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并设置防护距离。
这是记者从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获悉的。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技术难度大,有造成二次污染的风险,因此,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立项和建设过程中把好环境影响审批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关,监督落实防止污染的各项措施。
《通知》提出,规划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的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必须按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规划项目表》执行。同时,应适当集中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放射性危险废物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设区的市级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通知》还提出,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专项业务资格,环评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专项培训。拟申请从事此类工作的环评单位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相应的技术力量。
据悉,不久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要求,2005年前,全国应分期集中建设一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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