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个案件,两地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甚至是离奇的判决,日前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今年35岁的乔红霞,是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乔红霞先后以公司名义与澳柯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和协议书,成为兰州、秦安等地区的家电销售商。
1999年10月,澳柯玛公司因乔红霞所在的公司拖欠货款不还,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起诉,要求海欣公司偿还货款629万元及其利息。之后,市南区法院将案件移送青岛市中级法院。
青岛中院:判乔红霞无期徒刑
庭审期间,乔红霞先后提交了7份合同,澳柯玛公司提出对合同进行司法鉴定。为了慎重起见,青岛市中院特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文检中心对乔红霞提交合同中的5份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补充协议书”的部分内容是后添写形成。青岛中院认为此案涉及刑事犯罪,以书面形式将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公安局侦察。
青岛市公安局接到此案后,经向省公安厅、国家公安部汇报,被批准立案侦查此案,并于2002年9月22日在北京将乔红霞抓获。青岛市检察院于同年11月5日对乔红霞批准逮捕,于2003年10月16日以诈骗罪对乔红霞提起公诉,称乔红霞伪造合同协议,并以此在甘肃两院胜诉。经审理查明,乔红霞向法院提交的一份返利协议书,是她让自己的外甥女根据草稿手写的。此外,乔红霞的姐姐和职工毛某都证实了乔红霞让自己在协议书上添加内容的行为。
同年11月7日,青岛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乔红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编造的合同、协议等,采取通过诉讼的手段骗取青岛澳柯玛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乔红霞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甘肃高院:赔乔红霞1500多万
就在青岛中院已开庭审理此案的情况下,2000年3月,乔红霞反将澳柯玛公司告上了兰州市中级法院。2001年5月29日,兰州市中院一审判决澳柯玛公司偿还原告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共1557万元。澳柯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法院,甘肃高院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1月,兰州中院执行判决,从澳柯玛公司账户划走930多万元还给海欣公司,并冻结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国家股196万股。
2月底,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澳柯玛公司派出专人抵京召开媒体通风会,拟寻求中央及首都新闻媒体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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