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成立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课题调研组,去年,该课题组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一份《关于构建中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若干思考》的调研报告,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作了透彻的分析,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走出了“是否有必要建立”的争论阶段,开始列入人民银行的议事日程。在不久前刚刚结束的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一位国务院的领导强调,要进一步探索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问题。看来,存款保险制度的筹建工作将会驶入快车道,人们期盼已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诞生,将为期不远了。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问世于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衰退之后,它是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其主要内容是经营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当经营出现困难时,银行可以从存款保险公司获得贷款,保证正常支付,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同时,若银行无法继续经营,存款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存款赔偿。这一制度率先在美国实行后,取得了出人意料的效果,一时间存款人对银行信心大增,银行的稳定经营也有力地支持了美国经济的复苏。其它国家从美国的经验中悟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于是纷纷加以仿效,使得存款保险制度风靡全球。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金融机构倒闭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无法避免的,而且大多是突发性的。存款货币机构的高负债经营和部分准备金制度使其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易于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且银行挤兑具有传染性,会造成巨大的社会风险。为此,许多国家建立了金融安全网,而存款保险体系则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的时间上有早晚,内容上也有差异,但都具备了以下三大功能:首先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对每个存款者都规定了一个最大限制的数额,超过这个数额就不能提供保险,此举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如美国规定了每个存款账户保护的金额上限为10万美元,加拿大规定6万加元,法国规定为20万法郎,日本则定为1000万日元。而英国和瑞士的存款保险都规定在发生存款损失时,存款人自己须承担损失的一部分。其次是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间接地保护着所有的存户,若不实行这一制度,在金融危机发生时,存户就会向银行挤兑,这样就会使很多银行倒闭,造成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如果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监督银行业务,及时提出警告;把行将倒闭的银行并入一家可靠的银行或向面临倒闭的银行提供巨额贷款,使这家银行得以渡过难关。第三是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机构为减少保险赔偿金的支出,必须认真地履行其职责,对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由于其着重于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处理,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也日渐凸显出来。一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只是早晚的事情了,央行不可能再提供贷款的无限供给。二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中小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比起国有商业银行来,其风险承受能力要弱得多,他们迫切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三是关于开放民营银行问题虽然已讨论了许多年,但分歧依然很大,一些专家反对过早开放民营银行的原因之一,就因为是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他们认为,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四是随着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外资银行设在中国的机构越来越多,经营范围也越来越广。外资银行因受其所属国的政治经济因素及其总行、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的影响,风险因素也很大。为了保证我国存款人的权益不受损害、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也有必要要求其实行存款保险。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监管理念也在随之变化。过去商业银行由央行独家监管,现在由银监会和央行共同监管,将来应该由银监会、央行和存款保险机构三家共同监管。三者扮演的角色各不相同,银监会是“警察”,负责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央行则负责资金的流动性;而存款保险机构扮演的是“救火队”,负责紧急时刻的“救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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