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在“专利促进”一章中规定,鼓励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资产评估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检索、评估报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损害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不得泄露被代理人的发明创造内容。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建议,明确专利中介服务行业准入门槛。从事专利代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专利中介服务。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闽台专利交流与合作,支持台湾地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福建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取得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台湾地区居民在福建省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或者执业。
在鼓励专利合作与交流的同时,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建议加强专利保护,明确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和执业资质的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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