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邮政储蓄银行天水分行“退回派遣劳务工”的调查
“你晚上移交工作,明天就不用上班了。”这是天水市麦积区51岁的居民张建平最近以来一直想不通的一句话。这句话深深刺痛了他,记者采访时,他还“没转过弯”,梦想着能回单位上班,然而,这一切似乎离他越来越远。
是什么让张建平“想不通”,又被“深深刺痛”了呢?日前,记者就此事展开调查。
22年工作历程一波三折
据了解,张建平于1991年在天水市麦积区(原北道区)邮政局参加工作,一直到2002年9月,他和其他十几个人被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当时说不签订买断协议就不让继续上班。”张建平告诉记者,“没办法就签了。”
但是,张建平与单位签订买断协议后,并没有离开原单位,而是继续上班。就这样,张建平一直工作到2008年。这一年,正好邮政储蓄银行麦积支行成立,张建平又被天水市邮政局从麦积区邮政局调整到邮政储蓄银行麦积支行工作。
张建平说,当时被划分到银行的同事都很高兴,认为在银行的前途比邮政局好多了,所以他在工作上更加卖力。
但事与愿违,今年4月26日,正在上班的张建平接到了麦积邮政支行行长周凯军的口头通知:晚上移交工作,明天不用上班。听到这句话后,张建平说他几乎是瘫坐在椅子上。他说,在邮政系统他默默无闻连续干了22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他永远想不明白“为什么每次人员‘辞退’都绕不过他”。
“如今年龄大了,别的一技之长也没有,到哪里去找工作,谁还会用一个50多岁的人?”张建平一连串地发问。
据了解,此次与张建平一起“被退回的劳务派遣工”有11人,其他人都相对年轻,大都在二三十多岁之间。麦积支行叫张建平“不用上班”的理由是“没有文凭,也没取得银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给张建平的补偿是一次性发5个月的工资,但张建平没领。
麦积支行行长周凯军告诉记者,支行没有人事权,让张建平“不用上班”是完全遵照分行的有关要求去做的。
身份问题犹如一个谜团
张建平认为,他买断工龄后没有离开邮政系统,按他的理解,他是被单位返聘回来的,虽然没有签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他光在麦积区邮政局的工龄就有6年,加上在麦积支行的5年,早就超过了10年,根据相关法律,应该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不能就这么轻而易举地说“不用上班”就不用上班了。
张建平说,为了弄清事情的原委,他一再追问周凯军,最后得到的答复是“去天水市劳务派遣中心(甘肃陇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说理去”。
在甘肃陇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张建平看到了一份他曾经签过字的合同,他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早就变成了一名被派遣的劳务工。
张建平回忆说,2009年年底,有同事让他在一份已翻到签字页的合同上签字,当时没看就签了。“原来是叫人把我‘卖’了,不是发生这件事我都不知道派遣中心是干什么的,其实我到现在也不知道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张建平说。
据了解,张建平2009年年底签的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两年,即止于2011年12月31日,此后再未续签,但他仍一直在麦积邮政支行工作到2013年4月26日。
那么,张建平买断工龄后,是以怎样的身份继续在麦积区邮政局工作的呢?记者在天水市邮政局人力资源部采访时,一位李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张建平买断工龄后在邮政局上班的记录有,且相关手续已转到邮政分行,但具体的身份他们也说不清楚,原因是10余年来,局里的领导、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已换了好几茬。但这位李姓负责人认为,张建平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甘肃陇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经理张小龙对此事也表示不能理解,他认为当时签订派遣合同时对张建平的实际情况掌握不足,签订行为过于草率,他说“这件事对我们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
对于张建平“被退回”一事,邮政储蓄银行天水分行人力资源部的杨大明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张建平不符合行内工作人员的要求,所以退回劳务派遣机构;补偿是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张建平被划分到支行工作,只见到了花名册,再无其他手续,所以难以确认其在邮政局工作的工龄,若他个人觉着不合适,可以找劳动仲裁部门解决。
律师:“派遣”实为逃避法律责任
6月24日,记者就张建平遭遇“不用上班了”一事咨询了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学渊。他说,买断工龄后,张建平又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再次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张建平签订劳动合同。
潘学渊律师认为,用人单位采取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系为逃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他说,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规避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降低用工成本的案例。因为与劳务派遣公司相比较,用工单位在保险缴纳、用工管理、招聘培训、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成本较大,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与降低成本,很多用工单位都违规选择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只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才可用劳务派遣,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将本系统工作20余年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以劳务派遣形式重新任用,显然是违法的。
潘学渊律师说,虽然劳务派遣协议于2011年12月31日即告终止,但终止后张建平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又一次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且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双方间应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潘学渊律师建议,张建平可以与单位协商处理、经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或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工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办理。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http://gsfzb.gansudaily.com.cn/system/2013/06/28/0143947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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