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 2013年6月27日 - (亚太商讯) - 南华集团有限公司(「南华集团」;股份代号265)的附属公司及南京南华擎天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南华擎天」)的大股东— 晋皓有限公司(「晋皓」),已就其指属于南华擎天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被非法登记一事,向中国擎天软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擎天软件科技」),即下述南京擎天的母公司,及另外两名同案被告人提出诉讼。诉讼亦包括中国擎天软件科技及/或其附属公司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擎天」) 在未获得南华擎天授权下使用的延伸软件产品(参阅下列定义)及因该事项之索偿。
晋皓已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呈传讯令状,并寻求下列判决:
-- 声明南华擎天是软件产品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人— 南京擎天及/或其联营公司登记属于南华擎天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违反晋皓与南京擎天于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订立之合资企业合同, 被晋皓视为非法;
-- 声明南华擎天是所有被中国擎天软件科技及南京擎天基于该等软件产品所衍生或更改出来的产品(亦称为「延伸软件产品」)之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人﹔
-- 判令该等软件产品及延伸软件产品均必须立即及无条件地归还南华擎天;
-- 颁发禁制令禁止中国擎天软件科技、南京擎天及辛颖梅女士(「辛女士」) (即中国擎天软件科技行政总裁及南华擎天前高级管理层)使用、发出许可或转让软件产品及延伸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予第三方; 以及
-- 声明要求中国擎天软件科技、南京擎天及辛女士由非法使用软件产品及延伸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全部溢利,以推定信托代晋皓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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