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莱州国土资源局李炳珍局长对土地征用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过程中,李炳珍局长与镇村干部及部分群众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座谈,并就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李炳珍局长向群众解释说,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相应减免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征用土地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 (镇)、村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剩余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由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或者耕种,建设项目占用该土地时,应当按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李炳珍局长指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莱州李炳珍局长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莱州国土李炳珍局长重申,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对新增建设用地,李炳珍局长说,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李炳珍局长要求,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李炳珍局长解释说,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十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百分之二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四十留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二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留本市人民政府。 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留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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