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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企业报道  2013-04-24 17:15:39 阅读:
核心提示:  问:税务机关最近来我公司几次,要求公司缴纳应纳税款,可是我公司具备减免税的条件,并且正在办理批准文件。公司请求税务机关先不要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请问该如何解决。

  问:税务机关最近来我公司几次,要求公司缴纳应纳税款,可是我公司具备减免税的条件,并且正在办理批准文件。公司请求税务机关先不要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请问该如何解决。

  答:作为纳税人,应当积极主动的依法纳税,如果确有减免税费的法定条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公司已经委托办理减免税的批文,但还没有办成。在目前的情况下,应当同税务机关配合,先将应纳税款缴纳,等减免税批文办成后,再协商如何处理已缴纳的税款。最好不要将矛盾激化,如协商不成或已发生争议,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规定,解决争议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上一级税务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解决纳税争议复议的法律程序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确定。

  第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来起诉。

  第五,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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