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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何以成“孤立”董事?

中国企业报道  2013-03-14 17:33:17 阅读:

  今年6月30日,是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至少达到1/3独立董事的最后期限。《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一年多了,上市公司们或快或慢地、或真或假地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实施一个阶段以来,独立董事大多感觉不好做,独立董事的作用也没有达到最初《意见》出台前人们的期望,许多独立董事实际上已经不是独立的董事,而成了“孤立”的董事,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矛盾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郑百文的独立董事陆家豪不满证监会的处罚起诉中国证监会一案,但这决不是“孤立”董事的一个“孤立”事件。

  独立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鉴于80年代几个国际大型公司相继破产,1992年伦敦几家著名审计和管理规范的研究机构提交了一份名为《社团法人管理财务概述》的报告,即著名的“凯得伯瑞报告”。这份报告除了明确指出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一人担任外,特别提出吸收独立非执行董事进入董事会。这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由来。

  我国2001年以法规的形式要求在上市公司中开始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在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形成制约观念和强化自身监管等方面,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毕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公司治理所需的完善法规建设中,还不是一个带有决定性的规章制度,加之长期以来公司体制等问题以及人们观念上的局限性,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甚至出现了一些畸形和变种,独立董事成了“孤立”董事。

  受排斥型“孤立”董事。受排斥型“孤立”董事是在公司中受到一方势力排斥,或多方排斥,在内部斗争中,无法正常行使独立董事的职权,而被孤立的独立董事。受排斥型“孤立”董事中还分两种,一种是坚持原则而受排斥的“孤立”董事,他们坚持《公司法》赋予董事的权利,履行《意见》中独立董事的职责,坚持独立客观地判断,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或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提醒和处理;或与损害股东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和法律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从而遭到“当权者”的排挤、孤立,甚至打击和报复。另一种是不坚持原则而受排斥的“孤立”董事,他们往往是一个恶意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在经理层掌控型的公司中代表着经理层,在大股东掌控型的公司中代表着大股东,在经理层与大股东混合体中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等,共同的一点都是做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参与不规范的恶意操作,甚至违法行为,包括类似财务报告造假、内部人控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等。

  顶名额型“孤立”董事。顶名额型“孤立”董事在公司中仅仅是一个凑数的名额,从根本上没有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有的人也称之为“花瓶”董事。顶名额型“孤立”董事也分两种,一种是顶名不干活的“孤立”董事,只是因为名气大,公司聘他为独立董事,他的知识和经验没有用在公司上,实质上他成了“名誉”董事而被“孤立”起来了。另一种是顶名不会干活的“孤立”董事。这类独立董事多数是与公司的某些当权者有特殊的关系,而不具备规定的公司发展所要求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和外来的经验,在这个岗位上发挥不了作用,这种特殊关系又与《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不冲突,但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安排”进来的,不会干不要紧,主要是闭嘴就行了。

  这些“孤立”董事的出现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新制度推行与旧制度抵抗过程中的必然,需要我们结合中国的情况,在以下方面做长期的努力。首先,是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可制度。独立董事的素质要过关,培训与认可制度要建立,不看名气,也不完全看现有的职称,进行重新学习和认可,且每年要有知识升级、业绩考察和资格审查。其次,建立为独立董事进行维权的自律组织。这个组织应当研究独立董事行使权力需要的法制环境,为完善相关立法和健全制度出谋划策,要为受到不正当排斥的独立董事进行维权,甚至提供法律上的援助。最后,在我国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进化过程中,从政府导向、社会监督、公司内部管理等方面,提倡从制度到观念的公平与约束的基本原则,使得独立董事在良好的政策、制度与社会心态的环境下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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