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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亟须解决五大问题

中国企业报道  2013-03-11 14:11:20 阅读: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存,国无信不兴”是我们先辈对信用的深刻理解和高度概括。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坑蒙欺诈、逃税漏税、不守合同、逃废债务、虚报利润、违规操作等失信行为开始充斥我们的社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损害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造成的损失以及腐败造成的损失等,相当于我国全年财政收入的38%以上,每年国民生产总值至少因此减少2个百分点。

  近两年,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开展,市场经济秩序出现比较明显的好转,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扼制,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程度有所提高,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市场经济秩序还存在许多问题,社会信用状况还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一方面,企业各种失信行为还时有发生,拖欠贷款、税款、制假售假、披露虚假信息、质量欺诈、商标侵权、价格欺诈等问题依然存在。从行业来看,社会反响较大的主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建筑、制造、采掘、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和批零贸易业以及房地产、交通运输、社会服务、餐饮、食品、药品、农资等行业。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的信用监管体系尚待完善,市场还没有确立有效的企业维护机制,信用信息的流通不畅、透明度低。

  倡导诚信、推动诚信,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信用基础,打造“信用社会”,进一步提升我国参与国际大循环应该具备的开放、公平、透明、规范的经济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有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已经成为我们刻不容缓的历史使命。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应借鉴国际经验和一些发达地区的成功做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用系统论的思维科学谋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1、坚持诚信建设政府为先。就信用结构而言,政府信用是最大的信用。政府信用不仅有率先垂范的意义,还有引导、推动、管理、监督社会信用的职责,因为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特别是对经济转轨国家来说,政府信用更是一个杠杆和支点。必须看到,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各级政府信用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但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问题仍然不少。比如工作敷衍,承诺不兑现,朝令夕改,不合理收费,办事不公道、效率低;缺乏对社会信用的维护机制,尤其引导、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好;至于管理、监督社会信用方面更显缺失。

  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必须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突破口,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承诺措施,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名目,不断提高政府信用水平,打造信用政府,为全国人民做出表率。在此基础上,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维护机制,引导、推动全社会信用建设,特别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推动征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健全社会信用法制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完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切实以政府信用建设带动整个社会信用建设。

  2、明确诚信建设企业是基础。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信用缺失,制假、做假、贩假严重,偷漏税款、逃废债务成风,欺诈、走私、骗汇横行,必然导致全社会信用危机、经济秩序紊乱、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社会再生产极易中断。因此,构筑社会信用体系,改善全社会信用环境必须搞好企业信用建设。

  鉴于当前的实际情况,加快企业信用建设要结合企业制度创新来进行。要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企业尽快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主体。避免产权不清、司法公正性欠缺和透明度不够等给企业失信创造机会。要着力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特别是企业内部有效的授信管理和严格的获信管理,加强企业控制自身信用风险的能力,以促进企业不断拓宽市场、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费用开支。培养企业品牌意识、形象意识,树立信誉就是市场、信誉就是客户的观念,不断增强企业维护自身信用的自觉性。要重视企业文化的创建,用先进的文化理念武装企业,使依法治企和依德治企得以很好地落实。

  3、把握诚信建设公民是主体。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最终要体现在每个公民的具体行为中,只有全社会公民都树立起诚信意识,都把自己的信誉作为立业之道,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才能提高。从当前社会信用缺失所反映出来的种种表现看,无不与公民个人的信用道德水平下降密切相关。本来中华民族具有优良传统和美德,可是这些年来,随着“走出去,引进来”,一些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污水浊泥”也被带了进来,曾几何时,透支信用还被误崇为“能人”,这不能不给社会信用环境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要改变这种情况,提升全社会信用等级,必须重塑国人信用形象。

  当前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形成共识,真正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到重要位置。观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办到的,由于多年的不良习性,人们已不再轻易相信市场经济中的正常信用往来,甚至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也都蒙上了相互“猜疑”的阴影,人与人之间已缺乏基本的信任。在信用危机达到如此程度的情况下,重新唤起人们的信任感,打造信用社会,没有相当力度的工作是很难办到的。这就要求全国上下必须形成共识,高度重视,齐抓共建。

  要全民动员,综合行政、经济、法律、舆论等各种力量,营造强大的高压态势,收回诚实守信失地。这其中各级党委和政府有着特殊的使命,特别是一些“转轨”较慢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在相当程度上还依靠行政力量的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更要承担责任,要真正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至少要像抓“政绩工程”那样,摆到重要位置,精心策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全力推动。

  2、建立国家级社会信用管理权威机构,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疏于监管、造成混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从内容来看,至少包括征信服务、资信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立法和执法、信用交易、信用行业监管以及信用方面的正规教育、宣传和理论研究等等,从涉及的部门来看,按我国现行体制,大约在15家以上。目前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多头建设、各自为政的现象已经出现,为吸取以往在其他工作方面的教训,真正使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起步阶段就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用,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国家信用管理机构,以承担起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规划和宏观指导、对信用行业统一管理的职能,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序实施、整体推进。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能简单地交由某个政府职能部门来兼管,因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复杂性使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都无法以兼管的形式完成全面协调和总体规划的任务。考虑到国务院已经授权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国家整规办应该牵头组建国家社会信用管理局。为了规避成立机构受编制、人员、费用等方面限制,可以在体制上进行创新,借鉴香港贸易发展局模式,主要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其余人员均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费来源可以由政府拨付一部分,其余自筹,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3、加快信用方面法制建设,发挥法律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成正比,它所存在的问题也与相应法律制度的缺陷分不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务之急要解决社会信用管理方面的立法和司法不到位问题。考虑立法工作的复杂性,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在不同阶段突出不同重点,当前要尽快制定信用管理条例和规章,为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同时抓紧研究尽快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至于信用管理的司法问题,由于信用管理法规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那些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是主要执法主体,当前执法不力和执法不当现象都很严重,一些部门对自己有利的事情管得多,对利少或无利的事情管得少或不管,导致信用管理的司法状况令人堪忧。因此,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还必须把司法问题提上日程,强化行政责任,建立追究机制,不断提高司法水平。

  4、建立健全信用查询系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搭建技术平台。从各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来看,健全的信用查询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宏观信用管理和微观信用活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健全国家信用查询系统,是目前有效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

  必须看到,我国信用咨询业已开始起步。目前,全国信用信息仍分散于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统一的查询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提供综合征信服务的中介机构也处于散兵游勇状态,这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很大的障碍,必须着手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查询系统。这个系统可以暂时由国家信用宏观管理部门——国家整规办代替,在时机成熟时再进行改组。

  与此同时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运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作用,尽快把各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起来。有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防止征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以保证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5、加大惩戒力度,严惩失信行为。当前社会信用严重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失信成本过低造成的。我们必须加快建立失信约束惩戒机制,不能再让失信者“有机可乘”、“有利可图”,而且必须付出沉重代价。否则,社会信用体系无法建立起来、社会信用环境无法改善、“信用社会”无法打造。

  (作者系吉林省整规办秘书长、法学博士)

  (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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