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获悉,宁夏银川市2008年将在西夏区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当地环保局负责人表示,针对此次环境综合整治,环保部门将对违法排污企业在银行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不出具守法证明,并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20万元的高限处罚。
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经济处罚,显然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但根据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省一级的环保部门最高罚款权限只有10万元。比照此规定,这次银川西夏区的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大。但即便如此,如此低的违法成本,不仅不能对违法企业产生震慑作用,反而会让违法企业钻了政策的空子,拥有了违法排污通行证。
河南省环保局局长王国平曾经举个形象的例子:“造纸厂购置治污设施,1吨纸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购置治污设施,一个日产百吨的小型造纸厂日均降低成本1.5万元。我们去处罚一次,最多罚款10万元,他们10天不到就挣回来了。”
而我们再看看地球那端的美国,2007年10月9日,因未采取控污措施而重建燃煤发电厂,美国电力公司与司法部门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接受46亿美元的巨额罚金。而2005年11月13日我国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影响之大远超过上述发生在美国的事件,但国家环保总局也只能开出100万元人民币的罚单。
一个是46亿美元,一个是100万元人民币,同样是严重污染环境,所受处罚的轻重差别何其大。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环境治理困境的症结所在,那就是污染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环境责任的承担。正是由于法定罚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致使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制的应有威严,为我国的环境治理埋下了隐患。
在我国目前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处罚手段是罚款。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环境污染源的企业经济实力迅速提升,这不仅意味着其排污水平在提高,也意味着其应对环境违法处罚的能力得到了提高,显然现行法律法规的处罚威慑力相对下降。这就导致了目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排污者蔑视处罚、故意排放,而执法者却无可奈何的现象出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中违法责任规定不仅不能有效的遏制污染,反而成了环境保护的羁绊,为排污者撑起了“合法”污染环境的保护伞。
说到底,企业环境违法的根本动机在于谋取违法带来的经济效益。违法收益不仅有逃避环境保护支出成本而直接牟取的收益,还有企业因降低环境成本而使其产品在市场上取得的价格优势,甚至还有的企业用逃避环境保护支出的资金进行其他投资而获取经济效益。有效的违法处罚标准起码应该是罚没企业违法所得的经济效益。
由此可见,制定违法排污的最高处罚限额时应当更加科学,避免出现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正常现象。因而社会各界尤其是守法企业都在呼吁修改原有处罚条例,建议新的法规应当坚持“有效阻吓违法,以环境违法动态收益为基准,综合考虑各类影响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为原则,让守法企业真正得到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