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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齐下杜绝商业贿赂

企业报道  2015-01-29 09:16:30 阅读:

  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时会出现有关商业贿赂的案件,诸如西门子贿赂丑闻、家乐福、康师傅商业贿赂案等等。这些灰色交易的出现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声誉,更是污染了整个中国市场的环境。11月26日,又有21家医药公司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且被清除出北京医药市场,两年内都不得在北京地区经营。同时,北京地区的各医疗单位也不能再购买他们的产品。截至目前,北京市卫生局和司法机关共查处了40余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那么,造成当前我国商业贿赂屡禁不止的根源是什么?应当如何铲除这些祸根,造福企业和市场?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

  刘俊海首先指出,当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毒瘤一共有三个,他们分别是商业贿赂、欺诈和垄断行为。后两者因为政策和措施的适当,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而商业贿赂却因其本身的复杂性和隐秘性成为一大顽症,处理起来十分困难。虽然以《刑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对其都有所涉及,但权钱交易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腐败官员受贿和企业家行贿已经成为了一种你情我愿的市场潜规则。

  在谈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时,刘俊海表示,现在企业的高管既要努力为公司股东赚取利润,又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有些公司的高管行贿是为了企业的利益,例如帮助企业摆脱困境,获得赢利等;有些公司的高管犯罪,则是出于个人利益,为了做大业绩,多拿年薪。然而,不管是公司决定还是个人决定,最终会因其违法、违纪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作为公司高管,对整个公司和全体股东均负有忠诚和勤勉的义务。高管犯罪,实际上就是恶意违反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承诺,不惜牺牲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来成全自己和第三方。即使有些案例从表面上看,高管行贿并没有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反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实际上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企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法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那么,对于商业贿赂问题如何加以治理呢?刘俊海进一步指出,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要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首先,要追究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行政责任。行政机关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等也要相互配合,多管齐下。保护正当竞争,铲除不正当竞争,遏制商业贿赂,依法追究行贿商人和受贿官员的责任。这是法律赋予行政部门的权力,也是行政部门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其次,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刑事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衍生出了诸多不同的手段和模式,形式也越来越隐蔽,这就给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增加了难度。尽管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只要是被发现的、证据确凿的,就必须给予惩治。

  对于行贿企业家,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向社会公示其丑闻;对于受贿官员,则应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依法查办。因为这是官员的道德操守问题,纳税人的钱决不能供养贪官。

  第三,追究行贿人和受贿人的民事责任。商业贿赂的出现,必然侵害到坚持公平竞争的商家的利益。一旦权利人确认自身利益被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

  一旦诉讼成功,只要证据确凿就可以得到赔偿。这样,自然就能形成对于行贿、受贿行为进行举报的激励机制,最终形成商业贿赂“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

  社会呼吁有眼光的企业家自动告别商业贿赂,承担起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依靠质量和价格占据市场份额,获得盈利。

  对于政府来说尤其要正确理解规范和发展的关系,告别原有的先发展后规范的思想,从制度上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正是因为先发展后规范的存在,才会使企业或企业家为了发展铤而走险,造成当前商业贿赂现象的猖獗。要认识到没有规范就没有发展,把市场经济的规范和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

  同时,明确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也十分重要。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国家提倡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现在应该把公平、公正和效率摆放在同样的位置。公平培养效率,效率成全公平,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我国的企业才能在一个公平的舞台上开展竞争,发挥国民经济推动者的作用,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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