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实践中,承揽合同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承揽合同有以下几种:加工合同、定做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企业签订承揽合同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注意。
(一)注意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从交付一定的劳动成果接受相应的价款来看二者相似,但又有明显区别。主要有:1、从标的物看,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即只能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尚不存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一般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2、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在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中,有权监督检查,如果承揽人不按约定的条件进行工作,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无权过问出卖人的生产组织情况。
(二)验收标准和方法。由于承揽的对象多为超常标准而具有满足特殊需要的专用性质,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和方法的规定很少甚至没有,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定做物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就显得特别重要。验收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如封存样品的则以该样品为验收时的依据。
(三)工作成果的验收。实践中,常有定做人因面临付款等原因不积极配合承揽人进行验收工作。定做人无正当理由或超过合理期限拒绝接收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提存或者留置工作成果,并有权请求定做人支付未付的报酬、保管费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定做人应当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做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视为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即使事实上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牗四牘定做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后果。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定做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定做人中途变更要求的,如修改设计图纸、提出新的质量要求等承揽人应当执行。承揽人认为定做人提出的新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定做人不予修改的,承揽人不因按照原要求履行,否则会导致损失的扩大,在此情况下,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做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揽的责任,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与转承揽不同,转承揽是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共同承揽人是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而转承揽的第三人不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只是转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转承揽中,参与完成工作的第三人向承揽人负责,承揽人向定做人承担全部工作责任。当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时,即使是第三人工作造成的,承揽人也要向定做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承揽合同是基于定做人对承揽人的特别信任签订的,如果该承揽人不亲自履行合同,就无法实现定做人的合同目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的承揽工作。所谓主要工作,首先是指对定做物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部分,或者数量上的大部分。承揽人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将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定做人可以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定做人损失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