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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已成世界潮流

企业报道  2014-05-04 14:40:15 阅读:
核心提示: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和日趋紧张的国际竞争不仅带来了公司理念的更新,也推动了各国立法的发展。

  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和日趋紧张的国际竞争不仅带来了公司理念的更新,也推动了各国立法的发展。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各国政府均加大了对其公司立法修改的步伐,修法成为全球性潮流:英国分别于1967年、1972年、1981年、1985年、1989年对《公司法》作了重大修改,并形成了由商务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每隔若干年对公司法进行系统检查和修订的惯例。

  美国于1995年由全美律师协会制定了供各州立法参考的公司法蓝本《示范公司法》,其后经过多次修订,又于1991年作了全面修改,形成《示范公司法(修订本)》,该法目前虽未形成统一法,对各州公司的组建和运作尚无约束力,但其对各州公司立法的影响却不可低估;为了适应高新技术发展的需要,美国“统一州全国委员会”于1994年出台了《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示范法)》,并于1996年进行了重要修改,该法的出台奠定了“有限责任公司”(LLC)这种新型的企业形式,并在短短的几年内在全美得以迅速的推广、普及,成为代表“新经济”力量的创业企业的最佳组织形式。

  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更为频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修订的频率又进一步加快,在短短的10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七次修改。特别是最近几年几乎每年都有修订。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在90年代以后,继1997年增订关联企业专章后,又于近年进行了一次彻底的修正。

  现在还有不少国家和地区也将公司立法的修订纳入了立法计划之中,准备对公司法进行全面的检视和系统的修改。

  我国现行《公司法》共有230条,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十多年。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起草时间仓促等原因,致使《公司法》条文存在着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法律漏洞较多的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部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开辟第二板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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