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民营书业已经成为出版业发展中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其对行业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已经不容回避和不可小视。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在今年两会建议国家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出版产业,支持民营书业参与出版活动。
赵林中代表认为,加强民间资本准入出版产业的政策研究并进行具体落实,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民营书业的发展,使之与国有出版机构共同运行,为我国的出版业和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已成为我国出版业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他建议,现阶段要兼顾出版业的行业特点以及出版产业发展的自身规律并保证出版业导向正确的基础上,应该为民间资本注入出版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明确民营书业的法律地位、责任和义务。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制定地方法规,积极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准入出版产业。
二、对民营书业及文化公司、文化工作室进行参与出版活动的资质认定,可选择部分民营企业进行试点,与国有出版机构合法合作。鉴于民营资本已经实际进入出版环节,生产运作很多游离于出版管理体系之外的情况,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对信誉和经营业绩良好的民营书业进行资质审查和认定,在出版机构分类管理的前提下,选择可以开放的出版领域或已改为企业的出版机构进行民间资本准入的试点。允许民营书业与国有出版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合作获得相应的出版权,并将其纳入出版业的统一管理范围。从根本上杜绝“买卖书号”。
三、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对民营书业拟出版的选题、稿件进行审定,赋予民营书业某一项目的出版权,由出版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考虑由政府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对民营书业拟定出版的某一选题或稿件进行专项审批,相当于项目预审。可以把前置性的项目审批与事后的追惩相结合。这一措施既满足了公民出书的要求,也履行了一定的法律从业程序。
四、把出版物的审定和出版分开进行。对民营书业参与的出版活动,还可以借鉴影视业制播分离的措施,将出版物编辑制作与审定出版分开进行。
五、条件成熟时应研究在可以开放的出版领域及经营性出版领域试行登记制的可行性,促进出版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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