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的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步一个脚印,走过了“建立自主权”、“政企分开”、“利润分成”、“利改税”、“承包责任制”、“拨改贷”、“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不平坦的历程,每前进一步,都克服了不少困难,付出了不小的代价,可谓是“过关斩将”。但时至今日,国企“活力不强、效率不高”这个最大弊病并没有彻底革除,国企改革的目标——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尚未真正实现。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各行各业的跨国公司纷纷挤进我国市场,极大地加快了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的进程,对国企造成极大的冲击,迫使国企以新的精神面貌、新的战斗姿态应对严峻挑战。在这一历史关头,国企改革绝不能停步,必须扫除前进路上的拦路虎,把改革推向深入。
当前,阻碍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主要问题,就是经济学界颇有争论的国企产权改革问题。学者们用数据说话,阐述各自不同的观点,无可厚非。百家争鸣,以理服人,有利于统一认识,进而统一行动。然而,时间不等人,时机不可失。当前之要务,是牢记邓小平在改革初始一再强调的,不搞争论,争取时间干,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我国的具体情况,探索既符合国企特点、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与国际惯例的国企产权改革之路。因为,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如何进一步推进国企产权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认清形势,增强国企产权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形势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知识经济、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不仅改变了人们的观念,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人们的行为,世界经济结构与布局正在进行战略性调整。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经济结构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许多跨国公司正从你死我活的无情竞争以企望独占鳌头、独吞蛋糕,走向结成战略联盟而实现双赢、多赢。
目前,国企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向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明确提出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满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将企业做强做大。而将企业做强做大首要的是打好基础,基础不牢,做强做大将是一句空话。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所以,推进国企产权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否则,不仅二十多年的国企改革将前功尽弃,更重要的是国民经济将停滞不前甚至倒退。
无论从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形势看,还是从目前国企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大势看,现在必须大力推进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改革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一个能够符合市场经济的自我循环运转的产权体系,而在这里面,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是核心内容。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表明,产权市场化是市场经济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发展市场经济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快,已经从最初实物产品的市场化,发展到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和目前的产权市场化。因此,应通过认清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形势,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只有国企产权市场化,才能使市场经济规则真正贯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只有在国企产权高度市场化的条件下,资本与投资领域才能充分地实现优化选择或重组。
二、统一认识,全力推进国企产权制度改革
当前,对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中一些问题还存在的模糊认识,严重阻碍了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为此,我们必须首先从思想上统一认识:一是推进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既不是“国退民进”,更不是“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而是按党中央确定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16字方针,坚持有进有退,进则有为,退则有序,通过有所为有所不为,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从而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二是推进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既不是将国有企业当作包袱甩掉而一卖了之,更不是什么全盘私有化,而是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和其它的相关各项规定,在充分保障出资人、债权人和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转让、拍卖、收购、兼并、投资参股、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对产权进行有序交易和流转,以优化企业和社会的资本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增加企业和社会财富。三是推进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既不能采用下指标、赶进度的做法,更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而一哄而起,而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则办事,不搞“一刀切”,不刮“出售国有资产风”,在市场公平竞争中实现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四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宜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这是因为管理层收购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既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更不利于维护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特别是国有大企业的资产总量巨大,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是很难或无法达到控股所需的资金额度,脱离此情搞管理层收购并控股,难以避免违规融资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推行管理层收购并控股,不仅与我国国企改革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目标相悖,而且不符合我国国有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
对上述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后,就能进一步认识到,在产权高度市场化和产权不断流动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其所有制属性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而淡化,不再有“终身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这是因为,通过市场化的产权置换,今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明天可能就变成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样,今天的私有制企业,明天可能就变成非私有制企业。从而,通过全力推进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使有形的和无形的国有产权变为国有资本,进而将管企业变为管资本,优化配置国有资本和运营国有资本,实现国有资本的惟一有用性,也就是实现国有资本增殖。
统一认识,就能统一如何规范国企产权改革的行动,既不会对我国一些大企业已经进行的产权改革一概而论,因出现一些国有资产流失而断定改革搞错了,也不会对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视而不见。而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相应对策,大胆地推进国企产权改革,努力实现改革目标。
三、坚持原则,确保国企产权改革的公平和公正
当前对国有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相当部分地方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并未全面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二是即使公开竞价交易,由于一部分国企因历史负债或经营效益不好急于出售、租赁,容易导致买方压价,或向买主让利以求早日脱身。这些问题导致了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中的“三低估”:对企业现有资产(特别是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低估,对企业目前经营效益低估,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期低估。
要大胆地推进国企产权改革,解决国有资产低估式缩水,最重要的是从资产评估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认定向公开、公正的产权交易市场竞价招标评估转变,同时必须坚持以下两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就是要向社会公开披露国企产权交易或转让信息,以便交易方或受让方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有足够时间做好参与交易或转让的准备工作。
公平,就是无论是产权交易或转让的价格,还是产权交易或转让的时间、方式等,参与交易或转让的双方均处于平等协商地位,公平交易,优胜劣汰。
公正,就是产权交易或转让既讲求诚实信用,又不偏向任何一方,保证不损害交易或转让双方的权益。
(二)坚持合法权益原则
坚持合法权益原则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延伸。从某种意义上说,合法权益原则能否落到实处是国企产权改革的关键所在。因为,包括国企产权交易、转让、重组等在内的产权流动,涉及到社会很多深层次的利益关系,所以,在推进国企产权交易或转让或重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进程中,必须坚持合法权益原则,认真地充分地考虑以下相关群体对国企产权改革的利益要求:
一是国企职工要求在推进产权改革时,对他们的身份转换及其对产权积累的贡献,作出适当的必要的补偿。
二是国企高管和核心科技人员,期望产权改革后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和本人持股制度。
三是“社保账户空账”是国家对社保基金的隐性负债,要求在产权改革中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
四是非中央直属国企进行产权改革后,地方政府将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地方政府必然要求分割国有资产的权益。
五是国企产权中相当部分是银行贷款形成的,银行当然要求在推进国企产权改革时充分关注银行的债权。
六是上市的国企的流通股东,要求其在推进产权改革、变非流通股为流通股时,无偿分得部分非流通的国有股。
七是民营资本是参与国企产权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的重要力量之一,它理所当然要求得到一定的权益。
八是外资也是参与国企产权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的重要力量之一,它也必然要求得到一定的权益。
在推进国企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全过程中,坚持合法权益原则,协调、妥善处理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利益关系,就能将国企产权改革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四、规范行为,加快国企产权改革的步伐
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1—8月,北京、上海、天津三地产权交易机构的不完全统计,共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2363宗,成交金额467.6亿元,由于交易行为比较规范,事先公开披露了产权转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产权转让中的暗箱操作、低估贱卖等问题,所以转让价格普遍高于资产评估价格。事实证明,规范国企产权改革的行为,不仅能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能加快国企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步伐。因此,在大力推进国企产权改革时,必须从以下方面规范国企产权改革行为:
(一)公开披露信息
国企产权的交易、转让,必须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广泛征集参与交易方和受让方,彻底杜绝暗箱操作,逐渐形成国有产权交易或转让的价格的市场发现机制。
(二)实现进场交易
国企产权的交易、转让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如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可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试点机构进行;各地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活动应在当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选定的试点机构进行。从而通过进场交易真正实现“阳光交易”,确保产权交易或转让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现代产权制度在阳光下健康成长起来。
(三)规范交易程序
国企产权的交易、转让,必须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产权交易或转让程序,它包括产权交易或转让前的清产核资、产权属性及其比例等的规范化,产权交易或转让中的交易场所、方式方法、监管等的规范化以及产权交易或转让后监管等的规范化,从而使整个产权交易或转让过程实现规范化与程序化。
五、强化监管,确保国企产权改革顺利推进
历史经验表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因此,在推进国企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进程中,要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就必须从下列方面强化监管。
(一)设立监察机构,强化监管
国企产权改革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建立健全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是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减少决策失误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企业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明确决策权限,完善和遵循决策程序,坚持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决策责任制度,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决策者的责任。二是认真实行决策复议制度。要完善决策复议工作制度,对正确的、合法的,及时作出决策复议决定;对不当的或违法的,坚决予以撤销或变更。三是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执纪,提高监督实效。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务预算执行和收支等进行严格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督促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四是实行全过程和包括媒体、舆论监督在内的全社会监督,同时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二)建立健全有关法规,依法监管
在建立健全国企产权改革法规时,要通过组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同时,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耐心地进行充分论证,与各方面反复协商、权衡利弊,着眼于用合理的解决方案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使建立的法律法规的质量更高、更符合实际,从而增强法律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根据以往改革的经验和未来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建议尽快建立以下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便依法监管国企产权改革。
一是制定国企产权界定与保护的实施办法。国企有形产权的界定比较明确,而国企无形产权的界定则模糊,尤其是如何界定企业高层管理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更不容易,但在推进国企产权改革中必须将无形产权界定清楚,否则将损伤权益人的权益,对国企产权改革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按我国国企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便于操作的国企产权界定与保护的实施办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开披露国企产权交易信息的办法。及时、公开披露国企产权交易信息,是保证国企产权交易公正、透明的前提,前提有误,国企产权交易行为必将扭曲。因此,必须认真总结以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的经验教训,完善公开披露国企产权交易信息的办法。
三是健全国企产权交易的程序性规则。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细化国企产权交易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程序性规则。
四是建立“随诉随理”机制。当媒体将国企产权改革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曝光时,或者群众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群众就可以到检察院、法院去告状,检察院、法院应当受理。
再好的法律法规,如果执法不严,等于无法。在以往的产权改革中发生的越轨、越规行为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之所以久拖不决,原因在于执法不严以及缺乏执行主体。因此,在今后大力推进国企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进程中,一定要做到依法改制,依法监管,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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