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群众意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这是继1954年《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颁行的审慎和重视,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财产权的关心和爱护。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公民、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研究者,笔者更关心“物权法”的开放性、包容性和可实施性。中国25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唱主角的基本上是经济学家。法学家都躲在书斋里研究德国、法国的法律去了,这怎么讲都是一件遗憾的事。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地位上说它应该近似于《宪法》。如果说民法典是一列火车,毫无疑问,“物权法”正是这列火车的发动机。
什么是“物权法”﹖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在笔者看来,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制止纷争的目的,从而节约交易费用。按照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的话说,在产权界定和契约产生之前,一切都是“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既然一件东西的归属还比较模糊,那么“占山为王”的自然状态就不可避免。中国目前财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就是产权不清。这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矿山、农民土地承包权,小到公民的各种收入、房产以及剩余价值索取权等等。产权不明,纷争不止,假如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又如何谈得上财富创造和积累。
这段时间以来,众多媒体老在唠叨着这么一个话题,你对“物权法”期待什么?明晰产权,这就是我对“物权法”的第一个期待。此外,“物权法”必须解决现实难题。“物权法”不是《宪法》,也不像民法典,它应该切实指导经济生活。就拿土地问题来说吧,虽然《宪法》规定了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归属形式,但这种所有形式似乎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农地,几乎可以随意征用,这使得大片土地成为炒卖的对象,而土地关系则变得非常复杂和混乱。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成为独立的占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征地、拆迁违法行为,“物权法”至少能够从法理上给予抨击。
“物权法”,它也应该是一部“绿色”“物权法”。传统的“物权法”只是确认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而现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更要求新的“物权法”在环境资源经济性价值基础上确认其生态价值。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它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未来世代人,不仅属于“你我”,也属于“他和它”。环境资源的自我调节性或环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有学者把它称之为“环境容量使用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于森林、矿产资源等,我们过去实行的都是无偿使用,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而现在,基于物权理论的基础,不仅要有偿使用,还要进行“生态补偿”。
笔者从媒体上了解到,“物权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有委员认为,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因此,“物权法”对典权暂不规定。“物权法”是整个民法典中最难的部分,因为它直接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生活、风俗习惯等联系在一起。所谓典,就是典当,“典”是不动产,“当”是动产。典当是典型的中国国情的产物,这种制度在南北朝的时候就开始了。然而,许多人认为典权是封建社会的产物,中国“物权法”不能要典权。笔者倒以为,这是一种偏见。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就明确规定了典权,依台湾《民法》第922条规定:典权定有期限,而未附其他条款者,则应于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回赎。站在未来世代的角度来看,法律更应该未雨绸缪。我国法律体系在不断走向世界的过程中,是一个学习别人立法经验的过程。但是,对于体现了一个国家自身特点的“物权法”,更应该从本土资源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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