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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投资体制改革呈现六大特点

企业报道  2014-01-21 10:00:59 阅读: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投资改革的若干问题》,这是长沙市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极大地拓宽了企业自主投资“施展拳脚”的空间。

  合理界定政府公共投资领域

  政府公共投资主要用于加大公益性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城市应急系统建设以及其他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资源配置。

  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市与区、县(市)之间、市政府公共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加快推行代建制

  对非经营性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政府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替行使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经营性项目可依法转让

  对政府已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授权原投资主体单独或与其他社会投资者共同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市场运作。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建立稽查和后评价制度

  严格管理政府投资资金,做到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逐步实现资金管理和监督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对政府的公共项目的预算、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决算,严格实行全过程跟踪审查;政府公共投资的重大项目,报建单位应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的稽查;建立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由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后评价小组,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和投资研究机构,对公共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开展全面评价。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得使用政府资金建设项目,应区别于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参与经营性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

  深化市属政府投资公司改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属政府投资公司持有的资产进行清产核算。合理划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明确投资公司改制成本构成和来源,并按照“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原则,指导投资公司改制重组。

  投资公司改制后,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国有资产(股权)的管理,建立健全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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