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导致市场出现大量“垃圾股”的欺诈发行行为,现行《证券法》只规定发行人的赔偿责任,这远远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证券法》修订草案引入“连坐”制度,使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欺诈发行的责任,以强化投资者的求偿权利,降低发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虚拟经济(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也是现代经济的重要形态。可以说,离了证券投资的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然而,没有投资者的证券市场更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靠保护的证券市场永远也不可能发展壮大。因此,如何切实保护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投资者的权益,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虽然监管和立法都需要付出巨额的成本,但相对而言,投资者权益却是无价的。
投资者的权益无价,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在中国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中国证券市场经过14年的发展历程,到去年年底,中国A、B股上市公司总数已达1377家,证券市场市值达到37055.57亿元人民币,下同,流通市值为11688.64亿元,总股本为7149.43亿股,投资者开户数为7211.43万户。然而,中国证券市场在逐步发育的同时,虚假上市、内幕交易、伪造利润、操纵股价等形形色色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证券市场规模不断增大的情况下,要打破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个瓶颈,又必须最大程度地节约监督成本,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而其他人群观察该行为的成本较高,那么,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进一步,如果制度规定具有信息优势的人群同时必须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基于信息优势的连带责任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这就像古代的“连坐”制度,有些人认为是一种残酷的刑罚,却没有看到“连坐”在古代信息获取成本较高的情况下,为维持社会秩序和政治统治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即使在当代,“连坐”还依然广泛地存在于民法中,我们把它叫做连带责任。
就证券市场而言,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它与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着紧密的联系,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能够以较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发行人的行为和实际状况。证券法中“连坐”的制度安排,强化了证券公司的责任意识,有益于加强证券公司对证券发行人的监督。这种制度安排相对来讲不但可以节约监督成本,而且也是合理和有效的。当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通讯和网络也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但“信息不对称”仍然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并且有些“信息不对称”并不是只靠成本、技术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制度的安排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强化连带责任在某些制度中的作用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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