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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陕北石油民企起诉陕西三级政府

企业报道  2014-01-07 08:45:28 阅读:

  被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行政侵权案件的陕北石油企业回收案最近即将诉诸法律,以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三级政府为被告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前在京举办的“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行政侵权救助策略研讨”会上,陕北石油民营企业维权代表和律师以及张树义、应松年、姜明安等中国著名行政法专家聚会北京,对这起涉及面广、规模大、性质严重、情况复杂的行政侵权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共同探讨维护陕西民营石油企业主合法权益的具体路径和诉讼策略。

  据介绍,1994年4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西省政府签订了一份《关于开发陕北地区石油资源的协议》。《协议》约定,“从当地各县钻采的实际出发,拟长庆局依法登记的工业区带勘探范围内划出约500平方公里,由安塞等6县组织开发;从延长油矿在依法登记的区域内划出约580平方公里,由陕北延安市等7市、县组织开发”。在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执行数年之后的2003年,陕西省三级政府之一即陕西省政府所属机构陕西省政府石油整顿办公室发布的(2003)003号文件,下达行政命令要求榆林市政府立即对联营单位所打油井于2003年5月以前全部彻底收回。陕北各级县市政府遵照陕西省政府石油整顿办公室的行政命令,中止了所有的与民营石油企业签订的合作开采协议,动用公检法力量强行收回了所有的油井,涉及金额达到70多亿元人民币。

  该案代理律师认为,陕西省三级政府动用行政强制手段干预合法的合同关系,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协商不成且没有约定仲裁的情形下,对合同解除的管辖权归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如果单方强行以具体行政行为解除合同,将构成越权干预合同纠纷的行政违法行为。

  据悉,此案引起北京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原告方表示,还会将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递交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向其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人大追究各级政府越权行政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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