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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价格垄断到未来之《反垄断法》

中国企业报道  2013-02-26 15:00:40 阅读:

  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出台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该《规定》是国家发改委发出的第三号令,其基本框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依据,并定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规定》中所定义的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从而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规定》中第七条特别强调,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此间分析人士指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中国制造”在国外的某些遭遇与国内同行业的过度竞争有着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

  对于一向被社会所诟病的招投标或拍卖活动中的操纵价格行为,该《规定》已在第四条中明确将之定性为价格垄断行为。

  为防止该《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凭借反不正当操纵价格可能产生的寻租行为,该《规定》在第十二条特别指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

  仍是出于上述目的,该《规定》还特别注重消费者等民间力量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督作用。

  《规定》第十三条指出,政府鼓励、支持并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其实,早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就有学者指出,中国应当依据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方面的法律。

  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已具备了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的基础和条件。早在1980年10月,我国就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概念,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此后,我国又逐步制定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和法规,包括1993年和1997年分别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中国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经被打破,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国有企业正享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学界认为,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经验值得中国借鉴,打破垄断不仅有利于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的开放市场的义务,而且还可以推动企业努力降低成本,改善服务质量和管理经营方法,从而使广大消费者受益。

  鉴于垄断价格行为只是林林总总垄断行为中的一个层面,中国欲构筑未来之反垄断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一些企业任意购买、兼并其他企业,都没有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限制。因此,分析人士指出,反垄断价格《规定》的出台,可以看做是未来中国《反垄断法》的探索和先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