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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落实中求完善

中国企业报道  2013-02-16 12:50:28 阅读:
核心提示:  中央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在国资委等主管部门的关怀和领导下,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集团)按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的规划,正在逐步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这个实践过程中,他们也提出了几点建议,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及企业法律部门地位。

  中央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在国资委等主管部门的关怀和领导下,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集团)按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的规划,正在逐步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这个实践过程中,他们也提出了几点建议,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及企业法律部门地位。

  一年以来,中粮集团严格按照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七部委在《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个健全”、“两个提高”、“三个到位”的要求,认真落实并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中粮集团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在中央企业中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获得了企业界、法律界的普遍赞赏和支持。这一重要举措顺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面临的新形势,符合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在企业经营中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该负责人认为,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项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应当长期坚持并逐步完善。

  对下一步的工作,中粮集团提出了完善试点工作的几点想法和建议:

  首先,希望国资委,特别是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一项新制度的建立,总会遇到各种阻力,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当中。这就需要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地给予指导和协调。同时,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各企业均处于摸索阶段,请试点工作小组考虑在适当时机出台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范,以便各企业参照执行。

  其次,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和公司法律部门的作用及地位。企业法律顾问,从企业内部来说,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管理人员,一般法律顾问是企业员工,其地位是由企业章程、各项规章制度确定的。但同时,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他们担负着法律预防、法律保障以及法律救济等多种职责。这些职责同时也是法律顾问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在企业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法律顾问有时不可避免地要充当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同的角色,其立场有时会与公司的某项具体经营决策意见相左,甚至要对公司的某项决策行使否决权。因此,法律顾问是既在公司之中,又游离于公司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保障法律顾问在企业中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就成为了必须研究的课题。这一方面需要企业内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在体系中,法律顾问有不同于一般员工的相对独立地位;另一方面,在企业外部,应当形成一套社会制度保障机制,包括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在司法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赋予企业法律顾问一定的类似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权利等。

  传统上,公司法律部属职能部门,属二线部门,是为一线业务部门服务的。市场经济同时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公司经营运作越来越规范,企业法律部门既要保证公司合法经营、防范风险,更要参与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参与经营决策。它既有管理、监督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同时也逐渐扮演着一线的角色,甚至可能在将来发展为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和在投资活动中充当一线的角色,如同现代公司的财务部门与传统的财务部门截然不同一样。实际上,公司法律部可以通过参与合同谈判、设立合资公司的谈判,诉讼与仲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创造连业务部门也无法比拟的有形和无形的巨大价值。这种部门假如在公司中的定位过低,那么将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方面应多向发达国家学习。如许多跨国公司的法律总监同时身为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法律部在公司的地位也举足轻重。

  现代经济的主要调控手段是财务和法律两只手。国资委不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但监管企业有很多手段,无疑,法律和财务手段是十分重要和主要的手段。建议国资委明确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定位,明确公司法律部门的地位和作用,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再次,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间的合作与交流。前已述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各企业都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加强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联系与交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召开一些类似合同谈判、诉讼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工作的专题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