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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商业银行

中国企业报道  2013-01-24 22:42:28 阅读:
核心提示:  日前,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范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行为,强化信用风险管理。

  日前,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范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行为,强化信用风险管理。

  银监会有关人士强调制定该《指引》旨在引导商业银行注意控制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的风险促进银行信贷资金资源向高效安全的客户流动从而实现社会信贷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只要集团客户资信情况符合商业银行授信的条件合法经营其融资将不会受到影响。

  该人士表示,商业银行对集团性客户授信的风险主要来自两大方面:一是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造成银行授信超过集团客户的承债能力;二是集团客户经营不善或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市场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许多企业在经营失败后,企图逃废银行债权。

  该人士介绍,《指引》共四章31条,主要包括加强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监管的三大方面内容。首先,建立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引导商业银行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从机制上保证商业银行加强对有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信息的追踪收集、授信额度的控制、授信的管理、风险的预警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检查。其次,建立信贷信息咨询系统。引导商业银行在全系统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加强集团客户有关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同时加强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和商业银行与社会咨询机构之间的合作等。第三,借鉴发达国家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中银行监管的经验,加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行为的监管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服务。同时,银监会将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和信贷信息系统建设的监督检查。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即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15%以上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商业银行应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授信时还应在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查询集团客户的负债、关联方、对外对内担保等信息,防止对其过度授信。

  商业银行应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