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务院正式批复了由民航总局上报的《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实施后,民航运输及服务保障企业在去年实现分离重组的基础上而使机场管理改革暴露出的滞后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整个民航业将再次获得发展的助推剂。
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全国将有93家机场将在年内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且各地机场管理局和所属机场要实现政企分离。现政企合一的河北、山西等17个民航省(区、市)局和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与其管理的机场实行政企分开,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现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管理的广东等4个省的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已与民航省局分离的江苏等5个省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局管理的机场或在机场持有的股份,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撤销民航各省(区、市)局,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建机场管理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统一管理省(区、市)内机场。同时,在天津、河北等23个省(区、市)以及大连、厦门、深圳设立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域内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
实施方案还就相关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相关政策规定、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机场移交省(区、市)管理后,接受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办的行业管理。方案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机场的管理,保证机场安全生产和空防安全,保证所有航空公司平等使用机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避免省会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机场业务由一家航空公司垄断。从机场移交之日起,对机场的安全生产和空防安全工作,机场所在的省(区、市)政府承担领导责任,机场管理机构承担直接责任,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具体分工由民航总局与有关地方和机构协商予以明确。
民航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省(区、市)民航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政府对机场的管理与机场生产经营分开,政府只管政府的事,机场生产经营权由机场自主行使;政府对机场的行业监管职能与资产管理职能分开,行业监管职能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由地方政府行使;机场行业监管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分开,机场资产、人事属地化管理,将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投资机场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在机场建设和管理上的优势,有利于机场独立自主经营,增强市场意识,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据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民航总局已就如何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改革实施方案,做好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场公安机构改革工作做了具体部署,要求各地在推行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制定积极稳妥、周密细致的实施方案细则;二是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三是各地区管理局、各省(区、市)局的所有领导要以积极稳妥的工作态度、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一手抓好改革,一手抓好安全生产;四是要注意把握政策,资产划分要合理、公平,人员分配要公开、公正;五是改革中要注意和地方政府及时沟通,加强协商。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民航总局已要求总局机关、各地区管理局及其监管办要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强化行业监管。今后总局、地区管理局及其监管办对机场的管理主要是,管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的检查监督;管安全运行标准的制定和检查监督;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的检查监督;管公平竞争的市场建设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净空和环境保护的检查监督等。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服务意识和程序意识,淡化隶属关系意识、指挥命令意识;从依靠行政命令、开会发文的管理为主转变为依靠法规、规章管理为主。
同时,民航总局对机场属地化后的工作也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要认真接受地方政府的资产管理和民航政府机构的行业管理,坚决执行民航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机场由地方政府管理后,仍然必须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所有的航空公司平等使用机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省会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机场的产权不许由航空公司控股,不许由一家航空公司持股超过25%,业务不得由一家航空公司垄断。航空公司不能控制机场,同时机场也应将现在机场经营的航空公司业务逐步交给航空公司。机场应逐步实现由生产经营型向资产经营、资产管理型的转变。二是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三是机场和监管办要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做好工作,机场和航空公司、其他企业要团结协作,求得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