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受关注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议通过,并由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但《办法》未涉及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并同时规定了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办法》特别强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国有产权转让经批准后,应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转让后转让方如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要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关于交易价格的确定,《办法》要求,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对于转让方式,《办法》规定,转让方应通过报刊、网站等途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如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后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双方还应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办法》要求,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将重点进行五方面监控。
一是落实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进场交易”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加强对转让过程的有效监管,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是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并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环节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转让价格应以合规合理的资产评估为基础通过市场确定。
三是充分披露产权转让信息。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杜绝暗箱操作,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价机制。
四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和追究责任。
五是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担保、拍卖等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