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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规范国企改制全过程

中国企业报道  2013-03-01 21:44:51 阅读:
核心提示: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

  《意见》指出,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

  《意见》分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严格监督,追究责任、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三大部分。对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10个主要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

  《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定改制方案。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

  《意见》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是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转让国有资产的价款原则上一次结清,也可经过批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一年之内支付完毕。

  《意见》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经营管理者,不能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且不得向国有企业借款,或以国企的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