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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 市场丢了

中国企业报道 作者:王敏  2012-05-20 21:00:27 阅读:
核心提示:“十年下来,我们耗费了太多的心血,官司虽然赢了,但付出的代价是市场的萎缩和大批代理商的出走,生意一落千丈。”5月11日,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佛山圣芳公司副总裁程志强说。

  我国首例民企诉跨国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

  “十年下来,我们耗费了太多的心血,官司虽然赢了,但付出的代价是市场的萎缩和大批代理商的出走,生意一落千丈。”5月11日,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佛山圣芳公司副总裁程志强说。

  十年拉锯

  事情的缘起在圣芳官司代理人、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谢子奇说来是很清楚的:“1997年8月6日,圣芳前身南海市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采乐CAILE’注册商标申请,1998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2002年6月20日,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圣芳公司。”

  此后,圣芳对品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请来黎明当代言人,年广告投入上亿元,据司法部门认定,仅2002年4月至2004年6月,圣芳的正式广告费就达3.3亿元。

  而据公开资料显示,1993年1月,美国强生公司在中国注册了“采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1994年其下属的西安杨森公司获得许可,开始在市场上销售去头皮屑的药字号“采樂”。

  谢子奇表示,强生注册商标的时候,提交给商标局的是用手写体的采乐繁体字。“所以说他们注册的是采乐的手写体繁体版,而我们圣芳使用的商标则是‘采乐’的印刷体简写版,而且是中文加英文的表现形式(采乐CAILE),显而易见是不同的。”

  表面上看来,两家并无太大的关系,一个生产化妆品销售,一个主要用于药品。但强生并不这么认为。1998年11月,强生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提出请求撤销“采乐”商标注册申请。其主要理由为:强生公司对繁体字“采樂”文字享有专用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双方由此开始了“拉锯战”。

  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作出终局裁定,维持圣芳“采乐”商标的注册。

  2002年8月,强生补充了相关的销售报告、媒体广告、宣传监测报告等证据,力证强生的“采乐”商标在1997年前已为驰名商标,第三次申请撤销圣芳“采乐CAILE”商标。

  2005年6月23日,商评委根据强生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其第5类商品上的“采樂”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以此为依据撤销了圣芳的注册商标。

  其后,圣芳针对商评委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5月,北京第一中院判圣芳败诉;2007年12月,北京高院维持中院一审裁定。

  2008年初,圣芳提出此案有6大疑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最后的申诉。

  2009年10月22日,最高院再审采纳了其中的5个观点,认定“强生公司自身并未在中国日化品市场使用过引证的采乐商标,其商标实际使用人西安杨森公司的采乐酮康唑洗剂作为药品只在医院、药店出售,而圣芳的采乐洗发水产品不可能进入医药流通领域,消费者完全可以辨别。”

  最高院终审裁定:圣芳的“采乐”洗发水商标和强生的“采乐”药商标,“可以在日化品和药品的各自相关市场共存。”

  再起波澜

  这件事到此为止看似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但圣芳发现,在2002年8月强生补充的证据中充满了疑点:被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西安杨森公司公司的股东单位,和被告强生公司、杨森公司均为关联企业,故意出具虚假的销售证明。

  尼尔森公司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媒体广告监测服务,且至少在2002年8月之前并未为西安杨森公司提供过媒体广告监测服务,但其出具的广告监测数据为1995年至2004年的完整广告监测数据,而且没有说明数据取得和分析过程,足以证明该监测数据总结属于伪造。

  西安康胜公司出具的四份审计报告没有说明分析过程,没有附会计报表,在其制作的审计报告中,西安杨森公司“采乐”酮康唑洗剂产品1994年-1996年度的销售量和广告费支出在千位之后都是零,说明该“审计报告”不是依据原始帐册、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真正进行审计后得出的结论,而是直接采用西安杨森公司提供的数据,不是真实的审计报告。

  康胜公司出具的广告费审计报告和尼尔森公司出具的广告监测数据报告存在明显矛盾,而且与西安杨森公司的说明也自相矛盾。

  上述情况说明,尼尔森公司和西安康胜公司故意出具了虚假的广告监测数据报告和审计报告。贸促会专商所授意指导各被告合谋制造伪证,并向商评委提交上述虚假伪证。此外,强生公司和专商所还合谋提交了所谓网络文章、报刊文章、消费者来函等用以证明两产品混淆的虚假证据。

  圣芳认为,正是这些疑点导致商评委作出错误裁定。而在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圣芳代理商大量退货,产品到处被工商部门作为侵权产品查处,原告的声誉受到巨大负面影响,原本处于上升趋势中的产品销售急速下跌,耗费巨资投入的生产设备闲置。六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此,2010年1月,圣芳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强生公司等单位在诉讼中提供伪证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财产权诉讼,索赔1.2亿元。

  但是,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强生公司在国内的子公司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文书,本案的所有法律文书被迫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用涉外送达的方式递送给美国强生公司,为此本案拖延了两年之后才最终确定于2012年5月31日在北京高院开庭审理。

  在国内化妆品市场几乎被跨国公司蚕食殆尽的时候,佛山圣芳的十年拉锯,让人们看到了本土品牌在日化领域的抗争和坚守。

  专家表示,“这是近年来少有的案件,从裁定到撤销,从撤销到续展,时间跨度之长,反复性之多,最终上升到最高人民法院。这在中国商标权争议诉讼史上是少有的。此案可以说是国内第一起民营企业状告跨国公司以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为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并导致民营企业重大损失的案件,也是索赔额最高的案件。”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兵教授对广东圣芳的维权行为表示钦佩:“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意识往往不如跨国公司,所以很多时候不得不处于被动地位。圣芳的十年拉锯,为本土品牌争取自己的权益带来了一个很大的启发,就是必须学会积极保护自身权益。”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