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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新规管控地方风电

中国企业报道 作者:admin  2011-09-23 随时随地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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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息人士9月20日表示,对于全国遍地开花的陆上风电项目,国家能源局终于开始从总体发展规模上做出控制。8月25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源[2011]285号)。《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风电开发各环节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国家能源局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上的职权划分尤为引人关注。

  在风电场项目规划方面,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则根据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场工程项目,要按照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进行。风电场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获得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电网企业不接受其并网运行,违规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省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求有关责任人责任。

  国家能源局在通知中称,发布《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风电项目管理,规范风电的产业发展和保障并网运行”。

  此前,国家能源局有关人士曾透露,国家能源局将对风电开发年度规模和五年总规模作出界定,“目前先制定了两年的规划,为2600万千瓦”。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风电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前应向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申请在省级主管部门受理后,需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暂行办法》还强调,风电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和相关机构的要求,报告风电场工程相关运行信息,如发生火灾、风电机组严重损毁以及其他停产7天以上事故,或风电机组部件发生批量质量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这些规定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

  据了解,《暂行办法》虽尚未向社会公布,但已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