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提出,转型企业雇佣推销人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设立店铺,明码标价,其所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不得从事传销活动。
据悉,所谓转型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为店铺经营后的企业。店铺经营的方式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等。转型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是直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
这位负责人表示,转型企业不得雇佣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从事推销活动。转型企业和雇佣的推销人员签订的合同中,应注明该推销人员所属的店铺,每个推销人员只能在所属的店铺所在地、市辖区内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地区从事推销活动。同时,转型企业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铺内能够购买到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部分产品只能通过推销人员购买。转型企业分为可雇佣推销人员和不可雇佣推销人员两种形式。可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设立店铺,明码标价。按照有关规定,转型企业推销人员只能靠自己销售产品的数量计提报酬,靠拉人头,或从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成的做法都是违法的,推销人员在从事产品推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由转型企业承担责任。
据了解,目前经国家批准可以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共有10家: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娜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
此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示,传销经营不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必须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行为管理、税收、金融、外汇管理等法律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发展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不仅给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冲击,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对此,中国政府对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早有明确规定,有关文件规定,传销经营不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承诺:入世3年内中国将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按照“履行入世承诺,尊重直销基本规则,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共同起草规范直销行业的有关规定。但在新规定实施之前,国家的现行政策规定依然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新规定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申请,只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才可以从事直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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